政府采購招標公告已經發(fā)出,因采購文件有重大問題,但又過了修改法定時限,可不可以重新招標?
來源:www.cnjsshop.com
時間:2021-06-18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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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n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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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終止公告。
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利息。
擴展資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要求規(guī)定:
1、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2、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之前,應當制定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guī)則,但不得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采購文件,并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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