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屠宰廠(場、點)管理制度
一、定點屠宰廠(場、點)管理制度
各定點屠宰場: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維護定點屠宰場正常生產秩序,保證農戶自養(yǎng)生豬的順暢銷售,現(xiàn)結合我縣實際,就生豬定點屠宰場(以下簡稱定點場)管理作如下規(guī)定:
一、定點場必須憑動物檢疫證明,經動物檢疫員查證驗物簽證認可,方可接收生豬進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要求;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場;對進場生豬屠宰情況、檢疫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
二、實行進場登記制度。自養(yǎng)生豬的農戶需持產地檢疫證明,到定點場登記,先到先登記,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農戶登記生豬入場。在登記生豬進場時,原則上以定點范圍內的農戶優(yōu)先,其次是周邊的農戶。定點場按略高于日生豬屠宰量登記,分期分批進場。
三、為保護當場養(yǎng)豬戶利益,進場登記屠宰的生豬必須是農戶自養(yǎng)的,定點場在登記時可派員核實,若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可不予登記入場。
四、各定點場要做好農戶自養(yǎng)生豬的存欄情況摸底登記。若本地豬源不足,須向縣經貿局報備后,由定點場負責調運補充,以保證市場供應。在本縣豬源充足情況下,定點場不得外調生豬,否則,將予以嚴肅處理。
五、加強定點場的監(jiān)督與管理,對進場生豬登記情況實行上墻公布,保證公平公正;定點場每天公示生豬產品參考價格,生豬產品應按質論價,隨行就市,不得隨意抬價或壓價。
六、歡迎社會和養(yǎng)豬戶監(jiān)督,監(jiān)督電話:
二、有關奶牛場的管理制度
奶牛場的操作規(guī)范是牧場生產正規(guī)化的重要保證,是達到生產程序化、工作制度的主要約束形式,是落實安全生產和科學飼養(yǎng)管理的具體措施。各種規(guī)范要結合奶牛場的實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來綜合形成制度。對于制度中的難點和熱點,要統(tǒng)一認識,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解決。在制定規(guī)范時,要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由少到多,由簡到繁,并隨生產技術的發(fā)展不斷完善。
奶牛場的主要操作規(guī)程有:
(1)泌乳牛飼養(yǎng)工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飼喂方式;用具清潔處理方法;干乳方法;干乳牛的飼養(yǎng);奶?;顒訁^(qū)的清理;奶牛的調教和刨刷。
(2)后備牛飼養(yǎng)工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犢牛的護理;哺喂乳汁、補飼、斷奶;育成牛的飼喂管理;牛舍的清掃和日常管理措施。
(3)產房飼養(yǎng)工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干乳牛的飼養(yǎng)及產前產后護理;新生牛的飼養(yǎng);產房消毒;犢牛的接生及護理;哺喂初乳及常乳的方法,牛房清掃,牛床墊料的添加等。
(4)擠奶工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異常奶的鑒定及處理;擠奶的全部操作及清洗;一般乳腺的處理;擠奶機簡單故障的排除。
(5)飼料工的操作規(guī)程。其中應含飼料加工的要求;飼料初步質檢;分發(fā)、運送飼料的辦法;飼料保管、交接、使用的方法。
(6)防疫衛(wèi)生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消毒液的選定、配制;外來人員、牛舍及場內的消毒方法;死亡牛的處理、患流行病牛及傳染病牛的處理;有疫情時的消毒。
(7)機修工的操作規(guī)程。場內電器、機器及其他設備的保養(yǎng)和維修;安全防護的實施及改進。
對各項操作內容要根據(jù)本場勞動生產力、條件、設備和生產計劃要求等制定,并配備相應的表格記載。為保證這些規(guī)程的實施,要建立匯報、檢查、監(jiān)督、處罰等制度,以促使各項工作操作到位。
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怎么樣定義自宰自吃
您好,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wèi)生、質檢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